民国时期身分证收藏欣赏
[藏品简介] 2018年8月从孔夫子旧书网上淘得一本民国时期的身分证,此证为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月制发,白纸稍呈灰黄色对开,面长10.5厘米,宽7.5厘米。封面印有“天津市警察局发”字样;第一页蓝线框内竖排字样“天津市政府第十区公所”以及宣誓日期、证书号码15071、“公职候选资格”字样,第二页是持证人姓名、性别、别号、特征、出生日期、籍贯、照片及指纹(左右手食指);第三页是注明配偶姓名、配偶职业、监护人姓名、出身或教育程度、职业、服务处所、未曾服兵役(种类、日期、证件);第四页是居住本市年月、现住地址、住址异动登记时间;第五页是职业异动登记时间;第六页是人事异动登记时间;第七页是特别登记时间,第八页是登记规则摘要;第九页为”中华民国36年4月30日发”及红色大方印章。从制作看由于当时的物质条件所限,该身分证只能以硬质纸铅印而成,纸质粗糙,距今已有70多年历史。
[相关链接] 身份证是一个人在一个国度的身份证明,在家也好,出门也好哪儿都离不开。身份证并非民国及当代才有,其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它的起源是古代官员的识别符号,到民国时期得到发展和普及。我国最早的“身份证”是隋唐时期朝廷发给官员们的“鱼符”,它是用木头或者金属精制而成的,形状像鱼分左右两片,上凿小孔以便系佩,上面刻有官员的姓名、任职衙门及官居品级等,凡亲王和三品以上官员所用的“鱼符”均以黄金铸制,以显示品位身份之高;五品以上官员的“鱼符”为银质,备有存放“鱼符”的专用袋子,称为“鱼袋”;六品以下官员的“鱼符”则为铜质,主要用途是证明官员的身份,便于应召出入宫门验证时所用。宋代时“鱼符”被废除,但仍佩“鱼袋”,至明代改用“牙牌”,这是用象牙、兽骨、木材、金属等制成板片,上面刻有持牌人的姓名、职务、履历以及所在的衙门,它与现代意义上的卡片式身份证已经非常接近。清代各阶层的身份以帽子上的顶子(帽珠)来证明,其帽珠用宝石、珊瑚、水晶、玉石、金属等制成,如果是一个秀才可佩铜顶,若为一品大员则佩大红宝石顶子,一般百姓帽上无顶只能用绸缎打成一个帽结。1936年民国宁夏省政府制定了“居民证制度”,成为中国身份证制度的发端地。1929年1月1日宁夏省建立,1933年中央政府任命马鸿逵为宁夏省政府主席,为了加强统治从1934年开始政府在全省清查户口建立保甲制。1936年5月中央红军开始西征作战,解放了宁夏省的盐汕、豫旺、同心等地,为了抵御红军宁夏省制定出各种反共防共之策,发收“居民证”便是其中一种。居民凡15岁以上之男女须一律佩带居民证,“居民证”为白布制作,长7厘米,宽3厘米,上面写有姓名、年龄、籍贯、职业、身长、面貌、特征以及手纹箕斗形状等项,“居民证”被规定缝于上衣里面以便查验。这个“居民证”虽与后来的国民身份征尚有不同,但已具备了身份证的各项要素,当属中国身份证之最早雏形。后因布制居民证是缝在衣服上,由于洗晒和磨损变得模糊不清,所以此项制度仅实行了一年多便名存实亡。1940年夏马鸿逵又下令在清查户口和居民证的基础上,制发“宁夏省国民身份证”,为此还制定了《宁夏省国民身份证发给及检验法》,同时还制发了“客籍人民居留证”及“通行证”,目的是为了“防范汉奸、间谍、奸党与奸宄盗匪起见”。实际上宁夏省建立身份证制度,主要是为了封锁陕甘宁边区根据地,同时也为了更进一步强化对宁夏人民的控制。1945年日本投降后蒋介石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限制共产党的活动,决心在全国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国民政府立法院对当时的《户籍法》进行了修改,相继公布《户籍法(修正草案)》、《户籍法施行细则》,规定制发国民身份证。发证对象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民国国民,不分男女,未满18岁自动请求者也可准予发给,现役军人暂不填发。此后国民党统治下的旧中国各省、市纷纷制定身份证实施条例,由于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所制定出的条例也不尽相同,对不办领身份证者则处以罚款。
建国后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公民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居民身份证,证明自己身份的时候用的是户口簿和单位介绍信,直到1984年4月6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自此我国通过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揭开了居民户口证件化管理的序幕,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15位编码,最初发放的有一大批身份证是用手工填写。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标志着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正式确定。1986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此后各地根据国务院部署的全国五年(1986至1990年)集中发证规划,分别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在完成试点的基础上,从城市到农村,分期分批全面展开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1988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电话会议,要求各地“确保建国40周年前夕完成五亿人的发证任务”,同年10月2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加快颁居民身份证工作电话会议,提出要“确保发证任务的完成,如期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度,根据两次电话会议精神,各地及时调整发证部署,终于在国庆40周年前超额完成了五亿发证任务,使全国大中城市、交通沿线、沿海开放地区、经济特区、旅游地区、边境地区以及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的大多数公民领到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顺利实施方便了居民日常和社会活动的需要,在确保国庆40周年庆祝活动和举世瞩目的亚运会的安全方面,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1年公安部立项对身份证进行制证工艺改革与制证设备技术改造,为了提高证件的防伪性能,我国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从1995年7月1日起启用。证件采用了全息透视塑封套防伪,有效地防止了伪造、变造。1999年10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就编定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此中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2004年3月29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藏非接触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更新换代工作于2008年前全部完成。第二代身份证较第一代身份证做了很多改进,第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而且内置了数字芯片,采用了数字防伪措施,存有个人图像和信息,可以用机器读取,同时还采用了更大字库,目的在于解决人名地名中的生僻字问题。
(身分,指受人尊敬的地位;身份,指自身所处的地位。 “身分”同“身份”,指出身和社会地位,书面中一般写作身份证。)
收藏感言:居民身份证作为我国国家法定的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证件规格统一,由执法机关制发,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不受时空范围的限制,而且携带、使用方便,不易伪造,这些特点是其他身份证件如工作证、介绍信、学生证等所不具备的,居民身份证具有无法替代的严肃性。分段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是户口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加强国家行政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本馆收藏的这本民国时期的身分(份)证,持证者田雨人,男,河北省天津人,河北工商大学毕业,惠隆企业公司职员,贴有一张一寸半身像片,像片上钢印为“天津市警察局”字样。这本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较为完备的户政制度,它虽然无法与现行精美耐用的身份证相媲美,但所反映的社会属性信息兼有如今户口簿功能。现今民国时期的身份证因存留下来稀少,所以弥足珍贵,作为管理国民的记录和研究历史的凭据,是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为研究民国时期户籍人口管理演变提供了实物档案。 (晓铁/ 藏品)